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切实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南通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和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
(二)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迄2027年8月31日止)。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扣缴和挪用。
二、流转主体
(五)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自主决定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六)承包农户如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受托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受托方递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除书面委托书内特殊约定外,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农户与流入方直接签订。没有承包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不得代签流转合同。
(七)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在订立流转合同前,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八)流入方如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农户的同意,并达成同意再流转书面协议。原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
三、流转方式
(九)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5、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四、流转程序
(十一)农户自主流转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的用途;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事先报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组织签订转让协议,协助办理承包权属变更手续。发包方如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以其他形式流转,应报发包方备案。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流转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按统一格式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区)农经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流转当事人提出申请镇(区)农经管理部门合同鉴证的,镇(区)农经管理部门应予以鉴证。
3、发包方收到农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副本后,应及时将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编号登记造册,并定期向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等资料。
4、镇(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农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副本等资料后,应及时将农户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编号登记造册,并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定期上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
5、以转让、互换等形式流转,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由发包方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报镇(区)、县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6、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应告之发包方。
(十二)农户委托村级组织或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受托方)流转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农户递交由承包户主签名的委托流转申请书。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2、受托方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告知委托农户。
3、接受委托的,受托方应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将要求转出的农户、地块、面积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
4、有意承接土地的,应在受托方公布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土地的书面申请。
5、受托方应组织对流入方的农业经营水平、资信诚信、履约能力、项目可持续发展前景等进行审查论证和风险评估,通过公开协商或招投标办法确定流入方(项目经营主体)。
6、受托方组织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受托方不是发包方的应一式五份),转出方、流入方、受托方(发包方)和镇(区)农经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委托书中明确载明流转农户全权委托受托方与流入方签订合同的,合同格式采用“委托统一流转”合同参考文本。
(十三)农户以入股形式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土地股份合作社发起人或业主与承包户洽谈入股事宜,签订入股意向书。
2、发起人草拟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适时召开股东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报发包方审核。
3、双方签订入股合同,发包方进行鉴证,并报镇(区)政府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原由发包方流转或租赁经营现改组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在入股合同中增加原委托经营或租赁终止的条款。
(十四)交镇(区)农村产权交易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服务平台进行流转交易的,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 流转管理
(十五)镇(区)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由县统一制定的土地流转合同(参考文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及时处理农户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十六)对互换、转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农户向镇(区)农经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2、镇(区)农经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十七)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镇(区)农经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十八)因规模经营需要集中流转土地的,应以承包农户的名义与流入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得由受托方直接代签。如流转农户全权委托发包方或服务中介组织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的,须凭流转农户书面委托书予以办理。委托书、协商记录、流转合同等资料由发包方报镇(区)农经管理部门保存。
(十九)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和协调规模流转,经协商一致,可向流入方(规模经营主体)另行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但不得克扣流出农户的流转收益。向流入方(规模经营主体)收取管理服务费,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单列说明,或另行签订规模流转合同。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4、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5、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二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二十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镇(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
六、执行日期
(二十四)本办法(试行)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及省、市各级有新的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