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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委省委农办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     来源:

苏农经【2017】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工办(部、委),南京市、镇江市及所辖区(市)农委: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决定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交易范围全覆盖。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范围具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林权、海域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市场交易全流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13号)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按交易品种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可适当简化交易流程。重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事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县乡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场交易。
三、社会监督全方位。县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党委要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县乡农经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完善记账、管理、预警、监督等功能,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争取工作支持。要及时对村干部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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