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
进场交易的实施意见
通委农〔2017〕36号
为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和省农委、省委农办《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苏农经〔2017〕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重要性
推进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是国务院、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目的是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提供有效服务。我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两年多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量名列全省前列,交易规程日益完善。但少数地方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各地应要一步提高认识,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作为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总要求
1、指导思想。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总要求为指导,以核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数量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2、目标任务。充分利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在县(市)区统一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区)建立交易服务(站)中心。确保在2017年10月份底前所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全部进场交易。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的主要工作
1、交易范围全覆盖。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范围具体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村经济合作社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林权、海域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2、市场交易全流转。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按交易品种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可适当简化交易流程。重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事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县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场交易。
3、社会监督全方位。县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党委要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县镇农经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完善记账、管理、预警、监督等功能,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争取工作支持。要及时对村干部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监管办法,对恶意不进入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手段。
3、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
4、强化责任考核。各地要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特别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工作督查和考核,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提出合理意见。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经常性的督查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