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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     来源:

东办发〔2015106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123

 

为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及南通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江苏省委、省政府和南通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农村产权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四是坚持稳步推进。坚持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运行模式

(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与设立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县级以大额交易和业务指导为主、镇级以信息发布和限额以下交易服务为主、村级以信息收集和提出交易申请为主的三级协作联动交易体系,以及县、镇(区、街道)、村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县级建立如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县农办下属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挂牌。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业务指导等服务,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安排活动场所,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镇(区、街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与镇(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具体负责本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及小额标的物交易等。镇(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主任由镇(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兼任,镇(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由镇(区、街道)农经部门负责人兼任。

村级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由各村(居)农经员任站长,具体负责本村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宣传、产权交易信息登记、产权交易申请等相关材料报送等。

(二)交易功能与形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逐步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为一体的为农服务平台。

(三)交易品种

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原则上都要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根据我县实际,目前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滩、荒沟、荒堤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3、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四、实施步骤

通过努力,在2016年底前在全县建立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及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稳步推进的原则,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挂牌启动阶段(2015年年底前)。主要做好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场地落实、机构搭建、制度设计、软件开发、人员配备、业务培训、挂牌运作等工作。

(二)组织试点阶段(2016年第一季度前)。选择2个镇(区、街道)进行试点,建立镇(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探索农村产权交易上下联动、一体运作的具体办法。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第二季度前)。在总结试点做法的基础上,其他镇(区、街道)逐步推开,形成覆盖全县的农村产权交易网络。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三季度起)。主要做好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如东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正副主任,县“两办”分管主任及县农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委、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县人行、县政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办,由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各镇(区、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健全工作机构,整合交易资源,夯实工作基础,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配套政策。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出台相关产权交易规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具体制定各类产权交易指南、服务流程和格式文本,按照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划、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登记、统一平台建设的“五统一”管理模式,保证农村产权交易规范有效运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产权交易的前置审核工作,加强对耕地、林地、水利设施等农村产权开发利用的监管,防止违规违法行为发生。